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大财〔2018〕21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国内差旅费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业经学校2018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8年5月31日
苏州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江苏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为确保出差活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出差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差旅费管理职责: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和使用本单位经费的出差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各单位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标准
对应人员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一类
1.院士
2.省部级管理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公务舱
凭据报销
二类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2.厅局级管理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